问题 | 如何防止跨国调取证据时的语言障碍?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跨国调取证据时,语言障碍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诉讼的结果。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取外国的书证、实物证据或者询问外国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时,需要在请求书中注明证据名称、内容、证明力和需要调取的方式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鉴定或者提供其他技术支持,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调查、鉴定或者提供其他技术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承认外国法律、调取外国的证据、委托外国的机构鉴定等。 因此,为防止跨国调取证据时的语言障碍,可以在请求书中注明需要翻译或者提供翻译服务,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鉴定或者提供其他技术支持,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调查、鉴定或者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向当地外交机构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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