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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期间王某因琐事将同监室的
释义
    

法律主观:
    


    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下:客体要件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是该罪区别与其他罪名的最本质的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在你说的情况中,王某将周某勒死的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主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结合王某的行为来分析,王某与胡某通奸,并在事情败露后将周某杀死,其即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和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能够轻易的实施杀人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胡某是否有杀人的动机,胡某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王某仍然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完成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的。应当认为胡某也具有杀人故意,其行为间接导致了周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是为了让王某逃跑,而发现王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后,未再进行帮忙的,则不应当认为其有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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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