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三大污染防治行动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我国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