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殡葬设施用地属国家划拨用地范畴。 从城市规划角度界定的用地性质来看,殡葬用地被界定为商业大类,其用地性质与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用地划归一个小类,明显属于商服用地的范畴。 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