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2、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审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并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财政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5、审议、拟订和修改同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6、联系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7、审议省“一府两院”和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8、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议。 9、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专题汇报。 10、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1、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