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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
释义
    【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州、市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甲级代理机构: 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的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0%;持证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进行过两个总投资5000万元上项目的代理服务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各地、州、市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甲级代理机构: 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的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0%;持证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进行过两个总投资5000万元上项目的代理服务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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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