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应当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