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期间赠送的小额财物和日常消费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大额财物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无法结婚或恋爱终结,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分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然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加以区分。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 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则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这些赠与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这些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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