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更改姓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使用更改姓名的自由。派出所以各种理由限制公民更改自己姓名是违法的,也是违宪的。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可能是违反了法律对于公民姓名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就或被派出所拒绝更名,公民可以选择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姓名,重新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登记条例》(一)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姓名登记条例》(二)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姓名登记条例》(三)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姓名登记条例》(四)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