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至四级受伤员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受伤员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金。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遇,以发生工伤时全省城乡单位全体员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缴纳:一级伤残16倍,一级伤残14倍二级伤残,三级伤残12次,四级伤残10次。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规定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拓展资料: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