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所得税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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