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的手续: 1、由本人或者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死亡证明等)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本人需要到场,若无法出席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则进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准备正确的材料之后再进行更改。 4、一般情况下,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当天就能够完成。 所需要的材料: 1、未婚改已婚: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改未婚: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已婚改丧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材料、配偶的死亡证明。 4、特殊情况所需材料:在国外登记结(离)婚的需提交《结(离)婚证》翻译件原件(加盖所在国使馆的认证章)及复印件(需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翻译公司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即复印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