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住人: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