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香港申请公共房屋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申请人的住户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现行的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配屋时,申请表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住满七年,而且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