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
释义 | 一、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失业保险提供材料清单: 失业人员本人应在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并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 (2)居住证 (3)1寸证件照片两张。 此外,还需要单位进行申报。例如在杭州,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社保停保手续,申报如下资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3)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4)居住证复印件; (5)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原件; (6)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 (7)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8)军龄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带退伍证原件。 三、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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