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转到异地需要办理如下: 1、需让新就职的单位领导帮忙开具公积金转移证明; 2、将公积金转移证明、身份证提交至原单位领导; 3、原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书,并在上面盖章; 4、原单位安排人员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公积金转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2、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 3、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接收证明》(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