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民政局领证步骤 |
释义 | 去民政局领证步骤,具体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是本人亲自在场的;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是在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认真的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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