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爱发电不能成为违法理由。字幕组在对影视作品进行翻译等再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智力、体力劳动,但翻译未获得授权的作品,本身就侵犯了原作品的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逾越了法律的红线。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依法受到保护。国际层面,《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明确指出,翻译、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不得损害原作的著作权,对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在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同盟成员国应予扣押。在我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