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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释义
    一、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
    邓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建始县业州镇“百汇宾馆”门前招手欲拦出租车,因车速过快,该车司机李某某虽经紧急刹车,但未停住,同时李某某见桥头有人招手示意,遂前往停车载客。邓某某及同伴见状十分气愤,邓便提议对该车司机实施人身报复。这时,邓某某见乘车人是其朋友孙某,当即给孙某打电话,要求其返回。当该车返回行至“百汇宾馆”时,邓某某将车拦住,质问李某某为何拒载。李某某解释说未看见他招手。邓某某对李某某的解释不满意,继续与之争执,并将车门打开,勒令李某某下车。李某某下车后,邓某某向他当面一拳打来,被其用手挡开,邓某某随即又一脚踢向他,却被他捉住脚并向后一推,将其推倒在地。站在副驾驶车门旁的李某某和黄某某见状,急忙与邓某某一起对付李某某。其间,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向李某某的左腹部,致其失血性休克(代偿期)。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科以刑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二者的犯罪动机是有区别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精神上的某种满足,即出于流氓动机。而故意伤害罪的动机不仅仅出于流氓犯罪目的,其动机更为复杂多样,且故意的形态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而且还包括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与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有区别的。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需是非法的,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死亡,这与寻衅滋事客观方面具体表现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合本案实际,分析判定两被告人是出于流氓犯罪动机还是报复伤人目的,是区分两罪主观方面的关键;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还是更符合故意伤害罪中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是区别两罪客观方面的重点。
    研究两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必须剖析其犯意产生。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就产生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或者在出租车拒载后,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的犯意,则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流氓动机。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未产生上述犯意,拒载后仅针对拒载出租车司机产生殴打、报复的动机,其犯意指向具体、目的明确,则不能认定为流氓犯罪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犯意。结合本案分析,两被告人在出租车拒载前并未产生随意殴打他人的犯意,在出租车拒载后,产生了针对特定的人报复的犯意,故此,本案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两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
    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两被告人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还是事出有因,因纠纷打架斗殴则是区分两罪的核心问题。“随意”表明是随心所欲,想打谁就打谁,谁不顺眼就打谁,打人无需理、更无故,谁都有可能成为被殴打对象,也就是说被殴打者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明确的。本案两被告人殴打他人虽无理但有故,即事出有因;目的明确,即报复;对象特定,即拒载出租车司机。最终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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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