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库车公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一、佛山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可单独申请。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2、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该类申请纳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申请。 3、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人员。 4、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5、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二、杭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三、哪些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1.具有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月收入、财产、车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具有区常住户口,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家庭)。3.具有市户籍、在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4.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6.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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