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部门的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在我们和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可以进行申请的,如果我们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资格: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