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 这主要看双方的意愿以及达成的协议。孩子的探望权由法律规定,属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所以操作性是有的。 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