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2、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仍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 3、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4、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县(区)迁移的,迁移后其最高开票限额按迁移前审批的限额执行。 5、各地要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应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6、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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