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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五章 受理网点及特约单位 第六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章 计息及收费 第八章 卡片及档案管理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十章 宣传服务 第十一章 跨行业务联合 第十二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违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五章 受理网点及特约单位 第六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章 计息及收费 第八章 卡片及档案管理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十章 宣传服务 第十一章 跨行业务联合 第十二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四条 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对农业银行正式职工可发给有特殊标识的个人员工卡。 第五条 金穗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 金穗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金穗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六条 金穗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金穗转账卡(含万事顺卡、储蓄卡)、金穗专用卡、金穗储值卡。金穗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金穗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金穗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金穗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七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是农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金穗卡附属产品,遵守相应品种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持卡人领用金穗联名卡,享受农业银行和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比例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金穗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 金穗智能卡既可应用于单一金穗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金穗卡品种。 第九条 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及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设立发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地市级分行(二级分行)以上的机构,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符合总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设立银行卡业务专门机构,具有经办业务的场所; (四)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条件; (七)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或发行金穗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业务范围、业务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预测; 业务范围包括:发行金穗贷记卡、金穗准贷记卡、金穗借记卡、金穗专用卡、金穗储值卡、金穗智能卡、金穗外币卡、金穗联名/认同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参加当地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联合;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三)省级分行审查意见; (四)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须提交合作双方的协议书、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技术业务需求; (五)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在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账户适用的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金穗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发行全国使用的金穗卡(含联名/认同卡、智能卡、储值卡),由总行制定统一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经总行正式批准发行金穗准贷记卡或金穗借记卡的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必须报经总行审批; (共计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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