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宅基地交易的最新法规政策 |
释义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条件,不得单独转让。只有农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地随房一并转让才有效。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非成员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均无效。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实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有效的流转,切使用权的对象限定为农村的集体成员,并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拥有新的宅基地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哪些情况人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法定条件,确保权利的合法有效性。转让方应拥有多处农村住房,转让只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且受让方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且无住房。转让前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且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转让。若转让违反上述条件,如城镇居民购买、未经集体组织批准、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等,将被认定为无效转让。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