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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第三章 金融规章的制定与解释 第四章 金融债权管理 第五章 法律顾问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审核与行政复议 第七章 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第三章 规章的制定与解释 第四章 金融债权管理 第五章 法律顾问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审核与行政复议 第七章 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其他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 (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 (二)金融债权管理; (三)法律顾问; (四)行政处罚的审核。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 (五)执法监督检查; (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 (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行和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其他中心支行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的、紧急的金融法律事务,并就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法律问题与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应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所辖下级行和辖内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金融规章的制定与解释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送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负责起草综合性金融规章,审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起草的金融业务规章。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金融业务规则,对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起草的金融业务规则的合法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送审稿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对涉及重大金融问题的,应当征求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起草综合性金融规章或金融业务规则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审查金融规章或金融业务规则时,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统一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的内容、含义的解释,以及涉及诉讼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涉及金融业务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含义的解释,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解答。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分支行发布的金融业务规则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制定的金融业务规则,各国有独资商业总行、政策性银行总行制定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备案。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总行发布的规章、分支行制定的金融业务规则进行定期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规章和其他金融业务规则的程序,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四章 金融债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组织与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金融债权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内金融机构的债权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分别代表总行和分支行参加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就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事宜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监督、检查改制企业的债务落实情况,协调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逃废债企业进行制裁。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金融债权管理的专题调查,收集和研究涉及企业改制和金融债权管理的信息,并及时向上级行书面报告。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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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