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托人对委托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解释如下: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