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度~9度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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