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