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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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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