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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释义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
    1、一般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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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