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企业无权自行划转,无论资产评估与否,均应由产权持有机关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审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程序才能进行处分的情形: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经过评估的情形: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建设立,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二是改建设立,即原有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条件并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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