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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问题
释义
    部分上市公司内审部缺乏独立性。例如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内审部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直接隶属于财务部。部分上市公司内审部缺乏独立性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功能缺失,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一、增发新股的流程
    简单来说,如果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话,那么就能够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金,牵出更多的钱,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来说,好处是非常大的,但是对于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的资金状况来说,是会产生一定压力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给股市抽血,当然上市公司的增发新股并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经过一个严谨的流程。
    上市公司要想能够增发新股,首先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只有董事会通过了募集资金的可行性报告,才能做进一步的决断,第二步需要提请股东大会的批准,在公司内部决定之后,还需要由保荐人进行保健,并向中国的证监会进行申报。在完成有关的审核程序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当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行为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地动员社会资金,将闲散社会资金积极地聚集集中起来,加大力度为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服务。
    二、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规定是怎么样的
    主要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三、企业抵御收购可采取什么措施
    目前国内沿用的上市公司反收购监管模式仿效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体现了这一思想。善意并购不涉及反并购的问题,当恶意并购发生时,目标企业在现有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可采取以下反收购策略:
    相互持股。国内目前的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行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此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而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用。新《公司法》和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止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而是把是否执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力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一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用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入自制条款:董事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以达到反并购目的。
    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和前一制度紧密相关的。在前一制度保障董事会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授权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抵御新任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同样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规强制规定外的公司自制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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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