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一般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1.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须经过合法的公司内部程序。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虽然股东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和合理的。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 三、股东可以抽逃出资吗? 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认定股东逃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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