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2+5管控措施,5天能出门嘛 |
释义 | 5天的健康管理是可以出门的,但要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为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对密切接触者涉及的相关场所和区域采取“2天闭环管理+5天自我健康管理”管理措施,即指密切接触者居住地所在的楼栋、密切接触者的工作单位、密切接触者涉及的医疗机构、学校等采取的管控措施,前2天闭环管理,后续5天转为自我健康管理。闭环管理当天、第2天和第7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相关人员在自主健康监测当中如果发现有发烧等症状,第一时间要报告单位、社区,同时戴好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就近去医院、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告知医生自己正处于健康管理期间。 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综合本土疫情中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等划定风险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状况(主要包括居住条件、居住环境以及周边情况等),区域内人群风险暴露状况(主要包括个人防护、人群聚集、接触频繁等),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播风险(主要包括工作、活动时间、范围以及相关场所的密闭性、通风情况,调查间隔时间长短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划定风险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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