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2、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3、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4、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5、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6、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7、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8、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9、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10、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11、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风险提示: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禽畜的法律责任:1、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