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改姓的办理手续如下: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2、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3、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