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标准? |
释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作业分级系列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的定义和标准。高处作业是指在5米以上有坠落风险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作业分级系列标准的规定,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拓展延伸 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风险和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经期期间,女性身体处于生理上的一种特殊状态,容易出现生理不适,如腹痛、乏力等。高处作业可能增加跌落风险,低温和冷水作业可能导致身体受寒,进而影响血液循环和免疫系统。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雇主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合理调整工作安排,避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滑鞋、保暖衣物等;提供必要的健康宣教,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健康监测机制,定期检查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确保其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所带来的风险。 结语 为保护女职工健康,雇主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提供防护设备,如防滑鞋、保暖衣物;加强健康宣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健康监测机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最大程度降低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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