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类保健。副局级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在县级单位担任过正职的离休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第二条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保健待遇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7级、18级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2、1942年12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由二类保健调整为一类保健。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6级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