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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奥运会争议判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申请视频回放甚至据理力争后,如果仍对裁判员决定不满,取决于该项目单项体育联合会适用于奥运会赛事的规则,选手可以向该单项体育联合会提起申诉。肖若腾和石智勇在本届奥运赛场上作出的申诉就属于此类别。申诉机构并非法律意义的“仲裁庭”,电视转播中评论员经常提及的“运动员向仲裁小组提出申诉”是不准确的。如果对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最后一道救济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设在赛会的特设仲裁庭(ad-hoc tribunal)提起“上诉”,即仲裁申请,这是真正意义的法律救济,也是近年来受到诸多关注的“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根据CAS特设仲裁庭适用于东京奥运会的规则,仲裁庭原则上应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这是赛时仲裁与常见的商事仲裁及非赛时体育仲裁最显著的区别:如此快节奏自然是为了适应紧锣密鼓的赛程要求,因为奥运会(及其他国际赛事)期间的争议经常关系到参赛资格,如果不能在下一场比赛前作出最终裁决,则相关选手无法赶上赛程;不确定的参赛名单也会干扰比赛进程,对其他选手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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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