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一部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人账户,称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余额。到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20个月,或者除以平均余命月数,就是每月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再加上统筹部分、调节金等等,构成全部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