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看望慰问和救济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适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官兵一致、倾斜一线,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主体作用,体现激励引领、解难帮困功能。军队相关人员参战或者异地执行重大任务,以及住院治疗、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变故影响生活等情形,可以看望慰问,并突出倾斜备战打仗一线,适当提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任务人员的看望慰问标准;军队相关人员或家属罹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救济,并相应规范完善救济标准确定条件、实施程序及审批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