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 为保证北湖片区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水园小区39号楼2-402室,产权人为汤金英;水园小区40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人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现使用人为尹传立;水屯路72号楼1单元201室,产权人为牛宪棋(已故,相关权利人牛余合、牛余荣、牛心红、牛余顺等);富雅花园2号楼1-020储藏室(富雅花园2号楼1-502室的附属设施),产权人为刘延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