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
释义 |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个人与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同时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四)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另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一、劳务合同解除是否要赔偿 劳务合同解除要不要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提前解除劳务协议,构成合同违约的,需要支付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解除的,不需要支付赔偿。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可以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1、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 3、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劳务为给付的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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