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的实际权力: 一、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从事此类侦查工作。侦查权,带有鲜明的行政执法色彩。 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公诉权。 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每个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强大的公诉部门。在上海市二分检,公诉处是第一大处。法庭上的公诉人,其对应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一般是刑事辩护律师。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这三方具体职责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维护公正司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法律监督权。 这项权力的实施范畴非常广。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是否依法履职实行监督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