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竞争性谈判需要发布公告吗
释义
    

法律主观: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三)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除招标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7: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