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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等同于离职?
释义
    劳动合同到期不算离职,但劳动者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个人提出离职可分为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未提前30天离职且无违法情况,劳动者需承担责任。辞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离职是离开职位。员工离职可主动或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员工需办理离职手续并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
    法律分析
    一、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算离职吗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是不算离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三、什么是辞职和离职?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1丶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丶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离职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丶辞职丶停职丶免职丶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四、员工离职分为两种:
    1丶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
    2丶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期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只需要去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算作离职了,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该员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规定的,保障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算作离职。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条款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另外,个人提出离职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提前30天书面离职、直接辞职。辞职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离职是离开现有职位的情况。员工离职可分为主动离职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些规定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促进了工作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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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