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中招生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1.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实行“两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按户籍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如能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契税证)证件的按实际居住地所处区域安排就近入学;户籍非城区,房屋产权非直系父母(或监护人),随叔叔、伯伯居住,或者父母在城区务工、且租房的儿童,能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则由教育局统筹学位情况安排就近入学;如无有效的务工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则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3.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城区适龄儿童基数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城区学校服务辖区,切实保障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合理分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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