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是生父母双方自愿共同送养,收养方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合法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冲改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含空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谈判瞎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