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 有几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 刑事 公诉 案件,被告人被 羁押 的,第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 和第 二审 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个月或3.5个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4个月或4.5个月。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9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